重庆爱丁堡枪击案首犯樊奇杭被执行死刑

2010-09-27 14:28:29 来源:新华网

樊奇杭 吴川江.jpg

这是庭审现场(1月5日摄)。备受关注的“重庆打黑第一案”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1月5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报讯 26日,被称为重庆“打黑第一案”的爱丁堡枪击案所涉及的犯罪团伙的首犯樊奇杭及骨干成员吴川江被执行死刑。该团伙的另一主犯龚刚模因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有功被判无期徒刑。

重庆爱丁堡小区去年6月发生枪杀案,警方抓获相关涉案人员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此案被称为重庆“打黑第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樊奇杭及骨干成员吴川江26日被执行死刑。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奇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樊奇杭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0年5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樊奇杭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樊奇杭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和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樊奇杭指使该组织成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樊奇杭首先提出犯意,明确授意组织成员杀害被害人李明航,提供被害人信息、作案工具枪支经费,并通过视频辨认确认被害人身份,在案发后指示组织成员转移、销毁作案用的枪支,并提供资金资助。樊奇杭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起故意杀人罪承担全部罪责。樊奇杭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樊奇杭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表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意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樊奇杭所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以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同案被告人吴川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同日也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