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口头陷阱”:满300元才能用

2013-10-06 02:08:4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大学生质疑:券上6条“文字限制”没这条;省消委:商家临时口头设定条件不合法

本报讯(记者 汪志 通讯员 聂喜洋)“之前滔博运动城珞珈店搞‘满100元就送40元代金券’,后来拿着代金券去消费,老板竟然口头增加限制条件,说必须消费300元才能用一张券。”昨日,武汉大学生曾同学向记者反映,称自己遇到了消费陷阱。

投诉店方私自追加持券消费条件

曾同学称,当时该店搞“满100元即送40元代金券”活动,他与女友前去消费近300元,得到四张40元面额的代金券,除了代金券后面写的各种使用条件之外,店员没有告知其他任何条件。

“今天我们去用代金券,店员突然说每单必须达到300元才能使用一张代金券。”曾同学称,在消费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店方突然增加这一条使用条件,说明滔博运动城就是假借优惠条件来欺骗消费者。

曾同学还向武汉市消协投诉,要求店方去掉私自追加条件,允许按照代金券上所列条件使用,并向他道歉。

昨日,记者看到,滔博运动城对外的代金券上明确地标注着“使用期限:10.1-10.7,仅限在滔搏运动城珞珈站使用盖章有效;可直接抵用现金,不设找零,不兑换现金,不能累计使用,每单只能使用一张,不可跨柜使用;使用现金券后,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换货,现金券金额不予退还;本店拥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共6条文字性消费限制条款。

随后,记者先后两次拨打滔博运动城客服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

省消委谨慎理性对待“打折促销”

对上述代金券的限制条款,省消委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有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使用代金券而改变其三包责任。”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临时口头设定消费条件,以及最终解释权等规定对消费者存在不公平问题,是商家惯用的潜规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该人士说。

省消委提醒消费者,应谨慎理性对待打折促销活动,要考虑清楚自己是否真的需要这种商品或服务。对打折、赠送的赠券使用范围应加以了解,以免到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要警惕商家以“打折商品或赠送商品不予退换”为借口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价商品和赠品与“处理品”不同,应享有与正常商品一样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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