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失窃 物业该不该赔?
长江商报消息 法官:合同约定物业无保管业主财产责任,且物业无明显过错,故不担责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胡映蓝 通讯员 汉法)家中失窃损失4万多元,业主起诉物业要求赔偿,结果法院判决,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法官称,物业尽了防范义务、无明显失职的情况下,是不予赔偿的。
保安代为刷卡“放”贼入小区
黄某是江汉经济开发区某小区业主。今年3月24日,他家失窃,损失43394.6元。监控录像显示,小偷是保安代其刷卡进入小区,后通过电梯口外的横栏排进入黄某家空调机位,再撬厨房窗户入室的。案发后,当事保安被解雇。
黄某称,去年5月,楼上住户也同样被盗窃,警方调查后曾建议物业采取防盗措施。物业禁止业主安装外置式防盗网,楼上住户失窃在多次要求安装后,物业才准其安装,但对其他住户的要求置之不理。
黄某认为,物业未能有效履行管理和安保职责,应赔偿其损失,遂向江汉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43394.6元。
物业称,物业与黄某之间形成的是一般物业服务关系,收取的也只是物业服务费用,不包含对业主室内私人财产的保护或赔偿的费用,也没有对室内财产的保管、保护进行特别约定,对黄某的财产损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担责。
法院判决物业不予赔偿
法院调查到,2009年11月20日,武汉王家墩现代城房地产公司与武汉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对在小区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导致的损害,除物业故意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外,不承担违约责任。
黄某收房时,物业交付了《住宅使用
说明书》等,详细介绍了住宅防盗的建议及措施,鼓励一、二楼安装内置式防盗网,黄某未安装内置式防盗网。
因该小区一期公共阳台安全存在隐患,许多业主曾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多次向公司所属的集团汇报。去年5月9日,物业曾与两家公司商谈防盗改造试点事宜,因成本过高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前期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约定,小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产生的损失,物业不承担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只承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助职责,不含业主的财产保管责任。
物业在小区出入口派保安24小时执勤,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在节假日前发布安全防范的温馨提示……这些显示物业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
黄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者存在明显失职行为,因此,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黄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
■法官点评
居民家中被盗
物业是否应赔偿争议已久
法官介绍,业主被盗,一般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来审理,合同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合同来划分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来确立。一般情况下,入室盗窃是刑事案,如果案件侦破了,业主可向作案者主张。
现实中,如果物业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在居民失窃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业主一个月只交纳普通的物业服务费,如果再让其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也是不现实的,这也与其交纳的物业费不对等。当然,如果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有特别约定,并交纳了相对应的费用,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