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不按时交车 还拒退定金

2014-01-06 02:51:3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此类强势违约不是个案;工商提醒:“定金”“订金”一字之差,但赔偿不同

下了定金,过了承诺的提车时间,4S店强势违约不交车,还拒退定金。近日,《维权三人行》(新浪微博@维权三人行)先后收到多起类似投诉,这些汽车消费投诉都在拷问着汽车销售店经营者的诚信。对此,工商部门表示,商家违约要小心定金罚则。

■本报记者 汪志

消费者

签了合同,却迟迟拿不到车

在去年10月18日至23日的武汉国际车展上,杨先生向武汉恒信众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纳1万元订金订购大众速腾汽车。合同约定购车全款为15.3万元,交车时间是10月26日或27日。

然而,经销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迟迟不交车,还要求杨先生再加4000元购车款。“加价的原因是店里也提不到车,需要花点钱疏通关系拿车。”对于销售人员这样的解释,杨先生实在不能接受,经向工商部门投诉后,商家才退还了1万元订金。

与之类似的是,余先生于车展期间在东湖高新区广汽本田汽车友谊特约销售服务店订购一台锋范汽车,定金2000元,经销商给出的优惠为2.1万元,还赠送导航,合同约定去年11月15日交车。但直至去年底,经销商一直没有交车,余先生向经销商提出退款并赔偿违约金未果。后经工商部门调解,但由于索赔违约金时间太长,余先生最终妥协,接受经销商退还的2000元定金。

销售方

收定金是为了多签单

“上面两个例子中,经销商都口头或书面约定了交车日期,但4S店却未能按时交车,明显已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昨日,某4S店销售人员严西向记者透露,车展期间为了多签单,经销商都会拿出最低折扣和优惠,而销售人员无论最后该合同是否履行都会拿到相应的单笔奖励,这就促使销售人员“不择手段”地签单,而后期可能因销售火爆,车源相对紧张,给履约带来变数。

严西坦言,新车货源紧张,有钱买车,却也要排队。撇开运输或厂家调配原因,有些经销商是故意扣压一定库存,等待愿意加价买车的客户,而不愿意的客户则被经销商强势违约,被无限期延后交车时间。

工商

“定金”“订金”一字之差后者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据此,若上述投诉案例中,消费者与经销商已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定金而非订金时,因经销商要求在合同约定价格基础上加价或者无法按时交车,属经销商方无法履约,违反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昨日,武汉工商一位工商人员提醒,但《合同法》规定只有“定金”才适用定金罚责,即违约后双倍返还,“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完全不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若经销商不能如约交车,就构成了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订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合同法》规定只有“定金”才适用定金罚责,即违约后双倍返还,“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完全不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武汉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