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逼捐”被摊派的慈善

2014-08-24 00:13:03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东莞一份“募捐参考标准”曝光:正科捐6000元,普通公务员捐2000元

■据新华社

日前,广东东莞大朗镇一份“摊派教育募捐参考标准”被曝光——“正科6000,副科5000,正股(副股)3000,其他公务员、在编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2000”。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对“行政逼捐”乱象的热议。

不仅“逼捐”,还强制安排捐多少。这种变了味儿的捐款并非孤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专家呼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叫停“行政命令式募捐”,莫让权力绑架公益。

名目繁多按级别高低定数额

日前,东莞大朗镇的多位公务员曝光了该镇“摊派教育募捐参考标准”:“正科6000,副科5000,正股(副股)3000,其他公务员、在编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2000,合同制以下人员自愿。”公众质疑,“非合同制人员自愿”,说明合同制以上人员为“非自愿”。

大朗镇方面回应,此次募捐主要是用于该镇自8月8日起成立的教育发展资金,资金的主要募捐对象为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外出干部、企业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遵循自主自愿原则。据了解,大朗镇教育发展资金的发起人为镇教育局。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张光认为,且不说“参照标准”有变相强制捐款的嫌疑,仅这种行政募捐方式,就是一种明显的政府越位行为。

水利系统的工作人员易伟入职两年,每年都被要求对两个固定项目捐款,一个是“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献爱心”捐款,另一个是为定向帮扶的贫困县进行捐款。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政府依赖公共财政提供公共服务,没有理由再以募捐为由头获取社会资源。“募捐”应该是为不可预料的、意外的、短期的项目或突发事件而展开的筹款。

未见资金使用公示 捐款去哪儿了?

金锦萍分析说,募捐本该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善意行为,捐不捐、捐多少都应该是自愿行为,这种行政权力绑架之下的募捐带有很强的强制性色彩,长此以往,有可能打击普通公民捐款的积极性,并且挤占民间募捐资源。压力之下,“逼捐”扭曲慈善本意。

自收自支谁来监管?大朗镇强捐事件中,镇政府方面回应称募集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坚持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将用于校舍建设、设备购买等方面。但仍然被公众质疑“自收自支”的合理性。

“每次捐款后只能看见捐款明细公示,却从未看见资金使用公示,钱去哪儿了?”易伟说,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行政命令式募捐,基本看不见捐赠资金使用去向的公开,资金使用的安全与效率令人担忧,

“权力滥用”让“权钱交易”更具隐蔽性。从事房地产开发多年的老吕告诉记者,在行政命令下组织的各类募捐活动,不仅面向机关工作人员,还面向所在地区企业。于是,捐款多的,就成为地方政府眼里的“好孩子”,能从后期享受“奖励政策”的回馈。而捐款少、不捐款的企业,便总是会被设置各种“潜在障碍”。这种行为看起来像是做公益,其实一定程度上是更具隐蔽性的“权钱交易”。

政府不应成募捐主体 建议立法规范

专家们呼吁禁止一切以慈善为名义的摊派,还慈善本来面目。马怀德说,随着国家现代化治理步伐的加快,要厘清政府和慈善之间的关系,让政府的归政府、民间的归民间。“政府要管的是公共财政,对于这种慈善捐赠,应该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承担,政府应该起到监督作用。”

“目前,社会上对于行政募捐并没有清楚的认识,甚至不觉得捐款给政府有何不妥。正因为此,越来越多的部门机构开始设立各种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必须尽快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及公众的这种认知误区,因为政府不能作为日常捐赠的接受主体。”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将慈善募捐这种社会事务交还社会组织。

“目前,《公益事业捐赠法》并未明确规定募捐发起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捐助人和受助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由于缺少具体明确规定,无法对行政命令式募捐等乱象进行有效规范和监督。”金锦萍建议,尽快从全国层面立法规范募捐行为。“如果专门立法尚不成熟,建议在目前正在起草的《慈善事业法》中单设一章规范募捐行为,首要明确政府不应成为募捐主体。”此外,金锦萍还提出,对于有关单位假借各种名义开展的“强捐”,要进行问责。

募捐箱

影响

“最大的危害是对整个公益机制的破坏。”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目前,社会管理方面处理公共事务有两套系统,一个是政府依赖“税收”机制去获得处理事务的经费,一个是社会自愿捐赠的公益机制。“行政募捐是用‘税收’机制做公益,这种政府干预公益的思路与做法一旦形成惯性,将影响公益事业的独立性,很可能使其沦为一些地方政府的‘第二税收’。”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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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站近日发起一项关于“政府向公务员变相强制捐款,你咋看”的网络调查。

正科

6000

副科

5000

正股(副股)

3000

其他公务员、在编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

2000

合同制以下人员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