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高管薪酬改革怎么改?
由三部分构成,不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倍,任内出现重大失误将追索扣回
针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出炉。将于2015年初开始实施。权威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已明确要求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并对薪酬结构和水平如何确定、考核评价如何开展、福利性待遇如何规范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央的要求,由国务院成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和协调全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年薪将不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倍
据悉,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据权威人士介绍,目前最可能的设计是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绩效年薪则指与央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央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也就是说,绩效年薪不超过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除此之外,将设定一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
“按照相关精神,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权威人士说。
任期激励收入方面,权威人士指出,将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专家表示,按照政策设计粗略测算,央企负责人的年度收入将不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倍。
决策失误将进行追索扣回
在权威人士看来,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导向是,薪酬高低与绩效考核密切挂钩。为此,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央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
“以往效益涨落任由他,薪酬岿然不动。甚至出现效益下降,薪酬还继续上涨的情况。”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说,政策的着力点是扭转这一偏差,把高管的薪酬,跟其承担的职责、所履行的责任,特别是与做出的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权威人士强调,将根据央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72家央企先行薪酬改革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此番改革提及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包括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依照上述标准,此番改革将首先涉及72家央企的负责人,具体调整范围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并由组织部门任命负责人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以及其他19家金融、铁路等央企。
消息称,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系统性要求,其他央企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此外,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央企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也要参照改革方案精神。
据《瞭望》、每日经济新闻
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构成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
基本年薪
目前最可能的设计是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不超过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
除此之外,将设定一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
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收入方面,将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如果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适用范围
此次薪酬改革意见适用范围是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上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专家表示,中组部任免主要负责人的53家央企、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类企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等国务院直管企业都在范畴内。
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权威人士强调,将根据央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专家表示,按照政策设计进行粗略测算,央企负责人的年度收入将不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