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1200户及以上须配建幼儿园
2018-01-26 07:37:0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市教育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说明新规——
本报讯(记者 张衡 通讯员 邹永宁)去年年底,武汉市印发《关于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武汉市教育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新规进行了解读说明。
降低需配建幼儿园项目的起点规模
武汉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降低了需配建幼儿园开发建设项目的起点规模,将使更多的新建小区配建上幼儿园。
《意见》要求,幼儿园配套建设应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
优先满足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
《意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住宅区配建幼儿园工作中的把关环节。《意见》要求,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对未按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同时,区教育部门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
配套幼儿园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不仅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幼儿园移交及权属登记的要求。还将降低幼儿园办园成本,减轻入园儿童的学费负担。
此外,已移交区教育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