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险强化大类资产配置能力 200亿增量资金或入市

2018-07-10 14:51:18 来源:长江商报网综合

税延养老险相关配套政策悉数落地。

昨日,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税延养老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截至目前,共有16家保险公司获批经营税延养老险,包括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等。安信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赵湘怀认为,这预计将为保险公司带来千亿级别的保费增量,并将为股市带来130亿-200亿元左右增量资金。


强化大类资产配置

《办法》从机构、人员以及持续性要求等方面,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例如,首次在保险业设定了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的条件,强调过往业绩要求,对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提出明确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专门设置了“大类资产配置”一章。对此,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资产配置、择时和择券是投资组合管理的三大重要工具。国外成熟市场理论和经验表明,大类资产配置是管理长期资金、获取稳定收益的重中之重,能够保证投资组合在既定风险偏好的约束下争取最优收益,同时避免重大损失的发生。

长江养老总经理苏罡表示,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权益类资产和固收类资产都是养老险公司投资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拉长投资期限,权益类资产是收益率最高的资产,能够满足养老金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但一定期间内会带来净值波动的风险。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稳定性较强,一般情况下能为组合提供安全垫。

平安养老回复称,目前,适合长期配置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政府债券领域,如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铁道债等,以后随着市场的完善,期望险资能更多地参与股权、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长期投资,以匹配税延资金的长期限负债。


设置普通和独立账户

对于税延养老险资金的投资运作,《办法》从账户隔离、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委托原则、估值要求、信息披露六方面提出了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A类,类似于普通寿险)、收益保底型(B1类似于万能险、B2类似于分红险)、收益浮动型(C类,类似于投连险);而《办法》提到,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对于A类和B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普通账户的管理模式。对于C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独立账户的管理模式。

其中,在估值要求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制定相关估值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和技术,健全估值决策体系。对C类产品投资账户的估值,应当坚持公允价值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对此,泰康养老回复称,以股票估值为例,一是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不属于长期停牌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二是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三是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四是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应按估值模型确定该股票的价值。(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