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 鼓励出让冠名权筹资建农村公路

2018-08-16 06:52:2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为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将在农村公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体制改革。

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

要致富,先修路。作为农村地区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农村公路是不少地区脱贫致富的必要条件。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分级管理体制。其中,省级财政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力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此外,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

在金融支持方面,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农业节水工程、农村公路等的信贷投放,着力补齐农村发展短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创新类贷款业务。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筹集资金,用于农村供电、电信、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

意见提出,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其中,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同时,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要求,探索建立县级农村供水公司。

此外,在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资、建设和运营增量配电网,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等方式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在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