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规定不得限制小区用户选择通信服务商

2019-02-14 06:40:0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征求修改意见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日前,湖北省公布《湖北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 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配套通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既有住宅建筑应当加快光纤到户改造。

其中,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备案。

在“平等接入”方面,办法规定,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筑物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电信业务最终使用者的选择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进场费、接入费、使用费、协调费、分摊费等类似性质的相关费用。

建筑物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与他人签订排他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通信服务活动,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服务。

此外,为应对部分室内区域信号不佳的情况,办法规定,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或者移动网络流量大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通信设施经营者建设网络室内分布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

据悉,截至2019年2月28日前,公众可通过发布电子邮件szffzbzqyj@163.com、邮寄信件(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1202室)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