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立法规定对拖欠中小企业货物款项等行为公示

2020-06-02 08:12:24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 朱博)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湖北省实施办法由36条增加到53条,并对应国家上位法设立了10个章节。

其中,在财税支持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应当依法设立小企业科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适时扩大规模。

在融资促进方面,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上市服务体系,促进更多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运用企业债、公司债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对有抵押物、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及时满足贷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中小企业股权、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模式,引入中小企业出口退税质押、仓库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等质权融资模式,创新质押贷款业务。

在权益保护方面,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其他组织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并经法定机构认定的,由有关部门将其失信记录纳入征信系统,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并落实惩戒措施。对因法定规划调整等导致中小企业受损的,建立补偿救济机制,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