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全国涉水领域首部党内法规 3万余名河湖长履职守护“千湖之省”

2023-05-15 07:38:2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李璟

湖北素有“千湖之省”之称,肩负着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的重要使命。

5月11日下午,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的《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湖北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规定》是全国首部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省级党内法规,是湖北河湖长制工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目前,全省已经全面建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河湖长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覆盖所有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人工水道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共有河湖长35937名。

为履行湖北使命提供制度保障

湖北水域总面积2706平方公里,列入省级名录保护的湖泊755个,等级以上河流4230条,大中小水库6921座,是长江干流、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是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是国家重要粮棉油水产基地,域内水网密布、河湖众多,生态地位十分突出。

为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守住流域安全底线,近日湖北制定出台了《规定》,为全面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规定》共6章39条,与国家相关法律相衔接,同时聚焦湖北河湖大省的特点,规定了许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作为全国涉水领域的首部党内法规,《规定》是湖北深化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将为全省蹚出一条“依规治水”新路子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坚强政治保障。

《规定》对总河湖长、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联系部门,河湖警长、河湖检察长保护职责作了明确。

各级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主要履行职责包括主持研究河湖长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事项;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部署安排河湖管理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等。

湖北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是贯彻中央决策、推进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是紧贴省情水情、履行湖北使命的重要保障;是巩固工作成果、实现提档升级的重要行动;是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政责任的重要抓手。

履职由“督促作为”变“主动担当”

水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必须上下游互为一体,左右岸唇齿相依,干支流相互影响,不仅要处理好流域与区域的关系,而且还要统筹协调好流域内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

《规定》提出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同时,《规定》明确了河湖长制工作任务,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等。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落实各级河湖长责任,调动河湖长履职尽责积极性,激发河湖长内生动力,由过去的“督促作为”变“主动担当”,《规定》在考核奖励措施上进行了明确。要求严格实行河湖长制考核,并提出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另外,《规定》对总河湖长、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联系单位的履职不力也明确了问责措施。各级河湖长、县级以上河湖长制办公室、县级以上河湖长联系部门等,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